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宫殿安律师 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、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,聘为北京市东城区残疾人联合会法律宣讲团律师,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栏目顾问嘉宾。擅长处理北京市范围内的疑难执行案件,尤其擅长大兴区内的执行案件、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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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宫殿安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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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偷存私房钱购房产 离婚被要求分割

2012年3月,李某与王某携手走入婚姻殿堂。婚后,王某和丈夫居住在公婆为两人准备的婚房里,娘家作为陪送的嫁妆,给小夫妻购置了一辆小轿车,并登记在王某名下。2013年3月,王某发现李某有了婚外恋。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,王某偷偷藏起了私房钱。2014年初,王某用手里40多万元的私房钱在郊区偷偷购置了一套二手房,并将房产登记在了自己名下。最终李某提出离婚,并将王某诉至法院,要求分割其名下的房产,他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律师解答: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,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,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,均归夫妻共同所有。一般来说,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殊的约定,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取得的工资、奖金,生产、经营的收益,知识产权的收益、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,都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。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,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,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,主要包括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、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。

“私房钱”是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,个人积攒下来的财物,其性质上并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,按照上述法律规定,如果夫妻双方并未就“私房钱”的归属进行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明、约定无效的情形时,“私房钱”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。离婚时,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。

本案中,因王某与李某并未就婚姻期间财产的归属进行书面约定,因此购置的公寓应属于她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应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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